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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

河南出台意见 加强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

2018年07月23日 14:45   

为切实加强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近日,河南省民委出台《关于加强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民族宗教行政调解行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稳定。

《意见》指出,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正当、调解优先、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民族宗教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分为三类:各地民族宗教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是民族宗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备案等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以及民族宗教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向民族宗教部门申请的行政调解事。

《意见》对民族宗教行政调解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民族宗教部门工作人员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调解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民族宗教部门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为确保《意见》的有效实施,省民委设立专门的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调解室,还进一步加强与省信访局、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切实保障好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